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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

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12-11-14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》(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6号省长令)、《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决定》(常政发[1998]10号文件)及常武政通[1999]4号文件精神:机关、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各城镇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(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)总数1.5%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;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,必须按《湖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》(湘财[1996]社字第284号)规定,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保障金缴纳标准为:保障金数=未安排的残疾人员数x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数(元),差额不足1人的,按差额比例缴纳。下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,停止缴纳保障金,但以前缴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。

武陵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:72083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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